2011年12月12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无锡市测绘学会(英文译名:Wuxi Society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缩写为:WSSM )。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全市测绘单位和测绘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自然科学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市测绘科技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与规定,围绕测绘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测绘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测绘科技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推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科协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无锡市五爱路215号(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内)。邮政编码:214031 电子信箱:wxschxh@163. 。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和开展测绘学术交流,组织学术研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测绘学科的发展和测绘科技水平的提高;
(二)开展测绘科普活动,普及测绘基础知识,传播测绘先进技术、先进知识、先进经验,推广先进仪器设备的利用,以提高测绘科技水平和测绘生产的综合权益,促进和不断提高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测绘科技发展中的问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测绘科技项目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等任务;
(四)组织编写测绘科技文献资料,组织评选、推荐优秀测绘科技学术论文著作和优秀测绘科技人才;
(五)开展相关科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互通科技信息,促进友好交往和合作;
(六)开展测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七)发展新会员,向省、中国测绘学会推荐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测绘资质证书或从事测绘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个人会员。
1.获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测绘科技工作者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
2.从事测绘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大、中专毕业生;
3.从事测绘工作多年,在测绘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非中专毕业的测绘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测绘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十条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或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上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科普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科普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不交纳会费);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编辑、注释业务资料。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团体会员如果二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其会藉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聘请顾问成员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名誉职务、荣誉称号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工作会议不少于三次,因特殊原因,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学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工作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咨询组织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或有关单位及个人捐赠与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协商解决。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由于分、合并等原因需要自行解散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